我们常说的商标权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
而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又是商标权中的主要权项,也是企业在商标管理中遇到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地方。
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专有权和禁止权的区别
专有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
专有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从以上来说专有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权利人具有完全的支配权,能够独占使用、对外转让和授权许可。
而禁用权是商标权的外围,其目的在于排除他人对商标权现实的或可能的侵害,从而保障专用权的正常行使。
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完全涵盖了专用权,并远大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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