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著名影星王宝强诉其妻马蓉离婚一案,在网络上引起一片轰动,并持续霸占头条,各种声讨马蓉宋哲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
然而企服快车小编今天只从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待问题,拒绝八卦。
身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其本身的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尤其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包括影视明星涉及版权(比如担任制片人的电影作品)、商标(比如服装品牌/logo)等知识产权,那么这些动产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明星离婚,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配。
王宝强公司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BEREAL PICTURE、大闹天竺、宝亿嵘、嵘、王宝强卡通形象图形的商标权属于法人也就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由此可以判定二人离婚后谁控股该公司,就享有这几个商标的商标权。
然而王宝强卡通形象图形商标是基于王宝强这一人物形象基础上注册的商标,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需要有王宝强本人的同意与授权,如若二人离婚后马蓉取得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控股权,王宝强可以以该商标侵犯了其肖像权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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