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味多美)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争议商标“味多美”是大好大公司注册的商标之一,大好大公司2003年4月提出申请,2004年完成注册,该商标属于国际分类中的29品类,目前已经完成注册,主要用于水果蜜饯、土豆片和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
据了解,北京以及天津味多美公司所拥有的29类味多美商标是“WEDOME”的英文字样,没有注册29类“味多美”中文商标。
整体的商标布局中遗漏了第29类的中文商标“味多美”。
在本次纠纷中,大好大公司在2003年4月就申请了“味多美”商标,而味多美公司多年经营“味多美”品牌,有一定的消费基础,但是其并未注册第29类“味多美”中文商标。
企服快车在先使用,企服快车在先注册,商标该归属于谁?
孰对孰错?商标该归属于谁?
有人认为,味多美经营多年,消费者早已熟知,且味多美是较早使用“味多美”品牌的企业,大好大注册“味多美”商标是明显的抢注行为,味多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也有人认为,大好大公司注册了“味多美”相关商标,依法可以使用。
2019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次“味多美”商标纠纷事件,双方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应该是在于“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究竟谁会赢取最终的商标权,还有待通过法律程序审理。
最终结果将会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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