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显示,华为公司指控高某、李某实施了侵害其“华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停止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华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此外,华为公司还要求高某、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的诉讼程序已正式启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需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法院已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时在海淀法院西4-5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此次诉讼并非华为公司首次就商标权纠纷提起诉讼。今年一月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某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该案中,华为公司指控被告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并在店铺内销售多款产品时使用了“华为”文字作为宣传名称。然而,这些产品实际品牌并非华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侵害了华为公司的第18783416A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支持了华为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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