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初,被告人许某俊为挣快钱与他人共谋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先后与被告人庄某某、王某(另案处理)、许某杰、陈某某等人出资合伙在广州市从事假冒劳力士等品牌手表的生产、组装、销售。
庄某某等人采购国产机芯、假冒的打标零配件后,委托他人进行表盘组装,后又自建组装厂进行组装、封包等;王某将成品冒牌手表销售给汪某、江某等人,并实施货款的收取和利润的分配等行为;曾某在组装厂负责仓库管理、记账等。
其间,庄某、王某于2019年9月退出,许某杰、陈某投资入股,陈某某实施采购、销售等,许某杰投资入股、参与分红但不参与经营。
被告人侯某接受陈某等人的委托,对其提供的手表机芯进行拆解,并委托他人对机芯的夹板和陀进行打标再组装。
蔡某、吴某接受陈某等人的委托后,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的表盘、表壳、表圈、底盖等并打标。
经一审查明,该案涉案金额逾3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俊等被告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江某某、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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