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副食店把“茅台”相关标识,安装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将“茅台”标识突出使用。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该副食店的侵权行为后,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茅台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侵权门头,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
鉴于原告因被告遭受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且原告未提交维权合理费用证据,综合考虑原告商标权利状况、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酌情决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茅台酒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不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茅台酒公司主张,一审主张3件“茅台”商标历史悠久,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茅台酒也荣获无数大奖和荣誉,商标知名度极高。
相关生效类案裁判判赔数额均在2.4万元至40万元之间,一审过低的经济损失判赔数额令人难以理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酒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荣获多项大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巨大。
此外,被诉副食店位于高端商住、民居区域,店铺营业面积较大,店铺以“茅台”系列商标标识作为促销、宣传、使用的标识明显、突出,被诉侵权标识带给被诉店铺的市场营利能力明显。
同时,被诉副食店对外号称“茅台集团”,虚夸被诉店铺经营“茅台酒”的经营资格和非法营利能力,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一审法院在酌定本案经济损失判赔数额时没有突出被诉侵权店铺非法盈利能力及其主观恶性等因素,酌定判赔数额明显过低,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案件情节及参考因素,二审法庭决定本案经济损失按5万元计算,由被上诉人副食店赔偿给上诉人茅台酒公司。
经查询,早在1986年9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茅台”商标,此后又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茅台”相关商标,逐步构成起商标防御壁垒。
“茅台”商标价值无可估量,茅台集团及旗下公司紧盯市场动向,坚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的维权规则,不给任何人“搭便车”、“傍名牌”的机会。
除“茅台”二字不能随意碰外,“贵州茅台”、“贵州茅台集团”字样也不能随意使用。
早前,成都一家酒水经营部因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商品货架上均使用了“贵州茅台”、“贵州茅台集团”字样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酒水经营部的行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茅台特许经销商,而不是普通商品经销者,不应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另外还需注意,哪怕你店内售卖的是“真茅台”,也不能随意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
在未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作商业活动。否则,官司找上门,你“傍名牌”赚的钱或许还不够赔偿侵权费的。图源中国企服快车及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