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质疑的火力集中于,哪吒是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已成为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公共性。它不是商标申请人自己创造的名称,不应该属于某个商业公司所有。而且,商标具有先占性和排他性,若这种神话人物被一个商家注册成商标,就成为了其私产,有悖公共原则。
也有人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神话人物名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目前也不能证明光线传媒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该公司就有权申请注册。
实际上,神话人物中,“孙悟空”“猪八戒”“盘古女娲”“玉皇大帝”等已有被商家成功注册成商标的案例。
光线影业作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发行方,在电影大火之后,申请注册大量与《哪吒》相关的商标,可以判断,其目的有自我保护的成分,以防止周边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导致今后自身经营活动陷入被动。实际上,随着电影《哪吒》的热映,其衍生品盗版已有泛滥之势。
虽然光线影业的行为在法律层面目前还未定性,但公众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因为在现实中,的确存在恶性注册以套利的现象。例如,有人为了商标转让获利,大量抢注与自己经营行为完全无关的商标,注册后也不是自己使用。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新商标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外,还有人抢注商标是出于同行之间“傍大款”,蹭知名企业或知名商标的流量。这也违背商业伦理,理应被禁止。
光线影业此番到底是恶意抢注商标,还是出于无奈下的自我保护,还有待商标局等部门的权威定论。不过,此事还是提出了警示,即要完善相关规定,以防范和打击恶性注册商标套利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有公共属性的神话人物名称等资源,有必要作出更细致的规定,防止被人恶意抢注。要考虑保障这些稀缺资源服务社会公众,不被过度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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