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使用的有关内容了,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使用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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