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基于闲置商标甚多,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未能规范使用或未能及时保存证据,企业通过提起“撤三”扫清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实务中具有较高成功率。
需要注意的是,“撤三”在初审、复审、行政诉讼阶段,质证的形式与规则并不相同。在初审阶段,申请人无法参与质证,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裁定。
在此阶段,通常情况下,只要商标权利人提交了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审查者会倾向于维持商标有效状态。
同时,从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资源的原则出发,审查员并不将使用证据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使用权证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精确划分,即只要其中有部分使用,则全部予以维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撤三”案件中,象征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实质上要求“撤三”案件中商标的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指向性,体现商标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是企业经营的核心资产之一,企业在商标注册遇到在先权利障碍时,“撤三”可能是扫除在先权利障碍最可行的方式之一。基于“撤三”法律实务的特点,建议企业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充分质证并及时补申请。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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