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原则,也称为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指的是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将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先的商标权利,避免因商标冲突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是时间要件:在先使用权人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应当早于该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同时也应早于该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的时间。该要件也被称为“两个先在”原则。
二是客体要件:在先使用权人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该商品或者服务亦属相同或类似。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则不属于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三是影响力要件:在先使用权人所实际使用的商标要具有一定影响。简而言之,至少要求该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是主观要件:在先使用权人须出于善意。虽然《商标法》并没有将“善意”这一要件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但结合相关法理以及立法目的进行理解可得知,“善意”应当属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这样才符合在先使用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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