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无法注册成功的。
未经商标注册者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这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近似影响重大。
在通常情况下,商标近似是根据音、形、义之类的构成要素进行判断的,但特殊情况下据此判断会不符合实际,因此,实践中提出了商标近似和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概念,为那些构成要素近似而又不适宜认定为近似商标的特殊情形留下空间,作为依据。
为此,司法政策指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
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
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商标构成要素近似而不构成商标近似(近似商标)的情形必须是特殊的,需要有特殊的和正当的事由,不能成为随意使用的托辞。
当然,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混淆标准,使商标近似基本上等同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而另以混淆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使侵权判断标准更加明确和清晰。
不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授权)中,认定商标近似时仍应在特殊情形下考量混淆因素。
所以,咱还是尽量不要使用近似商标,因为商标构成要素相似也是比较复杂的状态,可能会影响后期的生产经营和营销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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