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除该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出于合理目的和原因,未经许可,可以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
TRIPS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以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例如合理使用示例权等,例如对商标持有者和第三方的利益作出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示例性词汇等。”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还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一、以是否另加注释以表示其“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为说明该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它特性,商家可能需要使用他人商标,而商家若在该商标前加上“主成分”、“功能”、“用法”等词语,则可使混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以该字/图的使用是否为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没有将文字/图形用作商标的主观意图,并且在客观上根本无法识别某一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上不会根据文字和图形来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即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
三、在使用说明性文字时,是否有意强调该词语的显著性为判断标准。
若利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放置在商品上显眼的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亮、进行艺术加工等等,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且把其它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就很容易推断出使用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应该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
四、以自身商标是否同时标注为判断标准。
若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样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时,又标出自己的商品,则可推断使用人更多地把它当作商品说明来使用,通常这种使用不会引起用户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应算作商标的合理使用。
五、以商业惯例及行业协会之意见为评判标准。
使用者所用的名字如自己的姓名、商品名称、形状、产地等等,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容易辨认。而对商品质量、功能等方面的说明文字,范围较广,进行鉴别有一定难度,此时如发生诉讼,可咨询行业协会,再做判断。
六、以是否因他人使用而获利减少、名誉受损为评判标准。
若商标被他人使用,声誉受到损害,或经营绩效显著下降,只要有确凿证据表明后果与他人使用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可得出结论,是他人的使用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他人使用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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