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有关内容了,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理由有利于被诉侵权人达到诉讼目的,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有的描述性词汇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词汇。一般情况下,下列元素可以认为是描述性词汇:
(1)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4)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
(5)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
(6)常用祝颂语或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
2、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有的地名词汇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的规定,即便地名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词汇。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地名应指的是广义的地名,即包含行政区划地名和其他地名,其他地名包括江河、湖泊、山脉等地理名称。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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