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撤销的有关内容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具体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如商标被撤三,通常满足以下条件时,商标才会被撤销。
1、必须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即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三年以上。如果中间有过间断,即中间曾恢复过使用,均应重新开始计算。
2、关于三年的计算
一般认为,三年的计算应该是自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2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存在停止使用的时间段,应该是2009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
3、关于停止使用的理解
“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4、没有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提出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的,不予撤销。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撤三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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