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纷纷扬扬的“潼关肉夹馍事件”“四川青花椒事件”近期逐渐平息,而发生在重庆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这次也落幕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
这场持久的“陈麻花”商标诉讼纠纷,源起一份《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纠纷
商标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9日,记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12月17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这场再审官司中,再审申请人有五名,乃原审第三人,分别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旺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的被申请人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今年10月12日,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五家再审申请人与陈麻花公司为行业内的竞争者。
再审申请人互旺公司等在申请再审时称,“陈麻花”系麻花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无效。
申请再审人称,即便认为“陈麻花”尚不构成通用名称,但因其为磁器口乃至重庆市知名特色小吃,作为一种商品名称,亦无法起到产源识别作用,故其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应予以无效。
为此,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其已依据本案二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无效宣告。
焦点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规定
案件审理时,陈麻花公司表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陈麻花”商标不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被认定为麻花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相关公众将“陈麻花”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具有普遍性。
“陈麻花”商标不具有区分某一类麻花商品的规范性,无法指出该种名称的麻花商品与其他麻花商品物理特性的具体区别。
“陈麻花”商标经陈麻花公司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陈麻花公司还称,虽然有部分相关公众对“陈麻花”标识产生混淆,但这是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不能得出“陈麻花”是磁器口麻花的统称并构成通用名称的结论。
陈麻花公司请求驳回互旺公司等的再审请求。
据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
判决
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正确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陈麻花”所具体指代的是哪一类麻花商品,“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为此,再审法院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
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就“磁器口陈麻花”有关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认定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磁器口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并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864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
一锤定音
在第30类商品上 “陈麻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来用了
“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的商标之争,至此落下帷幕,一直关注两枚商标纠纷的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罗联军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判决解决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多年纷争的根基问题,具有明显的定分止争和息讼的作用。
罗联军透露,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少纠纷,比如商标确权行政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有的已经结案,有的还在审未决,追根溯源,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维度上,都涉及“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这两枚商标的申请和效力。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首先从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可以看出,陈麻花是多家陈麻花经营者共创的一种小吃产品的指称;其次判决结果实质是确认了两枚商标应该宣告无效。
此后,原注册人就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了,这里说的是在第30类商品(包括麻花)上。”罗联军说,“由于原注册人在法律上不能再排除其他磁器口商户使用‘陈麻花’,现有纠纷就容易化解了,同类纠纷的新发率也会大大降低。”当然,在以后使用时需要注意,大家都不能再将“陈麻花”作为注册商标来用了。
罗联军表示,至于在第30类以外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能否使用,还是要具体分析是否存在有效的注册商标。
新闻链接
“陈麻花”商标之争
○2017年11月7日 陈麻花公司注册“陈麻花”,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 在磁器口经营麻花的五家商户先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陈麻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4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4月11日 陈麻花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五家麻花商户成为该案第三人。
○2019年9月20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2月20日 陈麻花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42763号《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同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5家麻花商户针对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2021年12月17日 因5家麻花商户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新闻多一点
这些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30类商品:主要是方便食品,含面条及米面制品等,包括麻花。
)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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