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直采用审查原则。商标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商标审查是由商标局委派的审查员进行的。从审查程序上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又称书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申请资料所进行的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是否具有该种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
(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的完备的手续;
(三)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查商品或服务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一件商标、一类商品或服务一份申请的要求;
(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商标图案是否清晰等。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对经过审查、编定申请号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相应作出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的一系列工作。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二)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三)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
(四)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第(一)项是对商标定义的审查;第(二)项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的审查;第(三)项是对禁用条款的审查,即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第(四)项是对商标的新颖性的审查,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企服快车必要。
经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被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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