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实施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二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其他在先权利”具体是指哪些权利呢?
从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可以看出,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一、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适用该规定必须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二)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二、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适用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系争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
(二)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适用该规定必须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二)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适用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
(二)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三)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五、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适用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一)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
(二)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未经授权不得将他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企业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将已获得权利的文字、图形、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