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除了法律有例外规定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上述受专利“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产品专利权来说,“制造”行为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这是由于从无到有再现产品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的行为只有制造这一种行为,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只是利用制造者再现产品专利保护客体的后继行为。
上述差别导致《专利发》对两者提供的保护力度也存在差别。
《专利法》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提供的是“相对保护”,而对制造专利产品行为提供的是“绝对保护”。
“相对保护”具体体现在:
第一,认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考虑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是合法制造的还是非法制造的;第二,即使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是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从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专利法》规定的全部责任。
例如,《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绝对保护”的含义体现在:
第一,除《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之外,认定制造专利产品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先决条件,因为制造行为是导致其他所有实施行为的“龙头”;第二,制造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尤其是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关。
总之,无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存在,未经许可制造其产品的,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承担《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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