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许家印是国内数一数二地产公司恒大的老板,随着恒大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恒大对企业领导的姓名进行了颇为全面的布局,向商标局提交了近百件“许家印”商标的申请。
然而恒大集团在之前提交的一份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其注册申请被驳回,最终该商标未能被核准注册。
后经一系列异议程序,在2015年被核准注册。
起因是由于广东省自然人陈焕然于2013年5月份提交了一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7年2月7日,恒大集团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许家印是恒大地产集团的董事长,对恒大地产集团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作为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许家印享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陈焕然在明知许家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抄袭抢注“许家印”的姓名作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陈焕然未经许家印的许可擅自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许家印的姓名权;此外,陈焕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据了解,恒大地产集团向原商评委提交了许家印的身份证明、该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许家印的获奖及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
原商评委向陈焕然寄送答辩通知但被邮局退回,原商评委后来进行了公告送达,陈焕然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予以答辩。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恒大地产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许家印为该公司董事长,但并未提交许家印授权该公司主张其姓名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不能认定恒大地产集团构成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适格主体。
同时,诉争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恒大地产集团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陈焕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在该案诉讼阶段,恒大地产集团是否具有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成为了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所在。
恒大集团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擅自使用许家印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对许家印姓名权益的侵害,据此对恒大地产集团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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