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够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四、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授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
上述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
(二)进口不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产品;
(三)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产品。 如十日内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自动予以登记。
五、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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