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主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对进口乳品进行监管。
01 国家准入
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乳品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02 企业资质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境内收货人应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获得备案后的进出口商才能向海关办理食品进口业务。
03 检疫审批
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应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4 申报及审核
进口商或者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以下单证:
1.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2.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3.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5.进口有机产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05 现场检查
海关查验人员开展现场查验和取样送检,对进口乳品、内外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
06 放行与不合格处置
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乳品,海关予以放行,并出具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07 其他要求
1.产品内、外包装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关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3.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4.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5.有机乳品的包装上标有有机码,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