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之酒种类万千,不同类别的酒生产原料、制备工艺及酒精度数也各不相同。各种饮料酒按生产原料可分为谷物酒、水果酒、奶蛋酒、蜂蜜酒、混合酒等,按酒精含量可分为低度酒、中度酒和高度酒,按酒的性质则可分为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
根据我国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饮料酒是指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该标准将全部饮料酒按大类分为发酵酒(4.1)、蒸馏酒(4.2)以及配制酒(4.3),每个大类下再进一步划分出啤酒(4.1.1)、葡萄酒(4.1.2)、白酒(4.2.1)等小类。
博裕食品进口报关行了解到,在《税则》中饮料酒主要分布于第二十二章的五个品目,具体为:
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品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6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22.08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品目22.03
品目22.03特指由麦芽酿造的啤酒,不是麦芽酿造的啤酒,如姜啤酒、草药啤酒等应按其他发酵饮料归入品目22.06。此外,品目22.03也不包括无醇啤酒,因其酒精含量按容量计已低于0.5%,故应按其他无酒精饮料归入22.02。
品目22.04和22.05
品目22.04和22.05的葡萄酒必须是由新鲜葡萄汁经酒精发酵制得的,不包括22.06的葡萄干酒,其中品目22.04主要包括普通葡萄酒、掺酒精葡萄酒、汽酒及有时也被称为利口酒的餐后葡萄酒(注意区别于品目22.08的利口酒);
22.05则为用鲜葡萄酒和植物叶、根、果子等浸剂或芳香料浸剂制成的各种饮料。
品目22.06
品目22.06包括两部分商品,一是除品目22.03至22.05所列以外的各种发酵饮料,包括苹果酒、梨酒、蜂蜜酒、葡萄干酒、麦芽酒、云杉酒、清酒或米酒、棕榈酒、姜啤酒及草药啤酒等,属于发酵酒的兜底税目;
二是无酒精饮料与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第二十二章本品目以前各品目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对应于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中部分配制酒的概念。
品目22.08
品目22.08的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均为通过蒸馏工艺制得的烈性酒,其中蒸馏酒特指通过蒸馏葡萄酒、苹果酒、其他发酵饮料、发酵粮食或发酵的其他植物产品但不加香料制得的烈性酒,利口酒则为已添加糖、蜂蜜或其他天然甜料以及精汁或香精的酒精饮料。
最后,我们列举两款梅酒的归类实例:
A款梅酒由大米加入酵母、水、米麴酿造出原酒酒浆,在原酒酒浆基础上加入食用酒精继续发酵,压榨、过滤后再混合加入梅、紫苏叶和冰糖,经过熟成、过滤、稀释,杀菌,装瓶完成整个生产工艺。A款梅酒应按其他发酵饮料归入税则号列2206.0090。
B款梅酒原料为米烧酒、梅子、果糖,制造工艺为将新鲜梅子浸泡、洗净后晒干,再将梅子放入酒缸中,添加果糖,最后加入米烧酒浸泡后过滤装瓶。B款梅酒的基酒米烧酒属于蒸馏酒,故应按利口酒归入税则号列2208.7000。
可见,虽同为梅酒,根据其生产原料及制备工艺不同,其归类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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