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据此制定的注册商标撤三申请书,包括撤销理由。
一、注册商标撤三的动机
1、商标注册申请检索报告中的在先商标或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
2、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在先权利即引证商标;
3、商标异议申请程序中的在先权利即引证商标;
4、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
5、其他。
二、注册商标撤三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及撤销理由说明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满三年的商标,但提交撤三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撤三申请书中有撤销理由部分,撤三申请人需要说明商标注册人可能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客观理由并提供证据支持。
最初的注册商标撤三实务中,撤三申请人仅需简单说明情况,提交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经营状况、经营范围等)及几张网页截图等基础证据,举证责任主要由被撤销的商标注册人承担。
由于最近几年撤三程序被部分“有心”人士滥用,给商标注册人及商标局造成很大困扰和资源浪费。
为应对实务中的别有用心,最近尤其是2025年注册商标撤三程序实操发生了很大变化,撤三申请人须提供较高标准的初步证据、诚信承诺、关联案件披露等等,审查员有了更高的自由裁量权,撤三补正增多。
从同行披露的撤三补正通知来看,撤三申请人可以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及注册人的情况,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初步证据,用以证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可能未在被撤销商品上使用,并围绕证据详细说明撤三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商标注册情况等信息;
这里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是否存续,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标注册人是否有多个与被撤销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等,客观证明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可能性。
商标注册人为国外企业的,可提供在华关联公司、子公司的基本信息,或者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注册人为经营或存续状态的,应提供注册人商品或销售服务提供、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等调查报告及证据;
商标注册人为小公司、小企业的,可能需要提供销售、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报告,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如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
商标注册人有网站的,可以直接提供注册人官方网站中有关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截图。
(三)被撤销商标在综合性平台、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调查证据,相关检索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提供的平台检索不少于3个;
网络经济时代,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大多在网络平台进行。
普通的综合性平台、电商平台的检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四)证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披露撤三关联案件;
这里是指真实撤三申请人的关联案件,如新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事项等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撤三背后的案件。
(六)其他。
以上为注册商标撤三实操中的大体要求,但撤三申请人需要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及注册人的情况,灵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可能未在被撤销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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