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如: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仅仅是“恶意囤积商标”的一个考量因素,申请人即使上百件甚至上千件商标,并不必然和不正当划等号,在具体案件中,要鉴别申请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和是否为企业经营正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