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众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目的是阻止他人长期占用注册商标,浪费国家资源,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撤销人若没有使用证据的话往往会在收到被扯通知后重新提交商标申请以避免权力的丧失,使撤销人丧失了撤销前注册商标的意义。
请问:
1、是否可以认定被撤销人的后申请为“恶意注册”?若非则《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其实就没有了实际的操作意义。
2、商评委或法院是否会支持撤销人将在后申请无效掉?若支持则建议基于什么样的理由?
商标局负责撤销三年不使用,请咨询该局相关部门。
企服快车商标转让平台提供商标转让服务,购买商标节省商标注册时间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