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外,还设立了商标注册的异议和争议程序,旨在使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接受公众审查,以便及时纠正偏差.商标异议,争议是核定商标专用权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维护现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保护措施,对之切不可掉以轻心。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异议的特点是什么?(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商标异议的特点之一是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除了商标异议的特点,那么商标异议可以补正吗?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这些就是商标异议的特点,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企服快车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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