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商标申请人的居住地、国籍或营业所在地在巴黎公约国、欧盟会员国中任何一国或与欧洲共同体有互惠协定的任何国家,即可向欧盟商标局提出欧洲共同商标的注册申请。
提出的申请经审批注册后可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在注册后5年内商标权人必须使用该商标,否则其商标专用权会被撤销。
欧盟共同商标可以是文字或图画,注册条件规定,商标要有很强的显着性,不可仅显示原产地,也不得包含任何会引致扰乱治安或误导消费者的因素,而且标志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具备独特性,才能符合受保护的资格。
一般而言,欧盟共同商标申请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五中官方语言。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后,其申请案会经过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
商标局并会做出检索报告,提供与申请人商标相似的商标检索资料供其参考。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后,该商标就会被公告在商标公告上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第三人皆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费需在异议程序完成或公告期满后缴纳。
欧共体商标从申请后注册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次数不限。
(保知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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