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报道,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7日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随后有人发现如果解约“邓紫棋”这个名字不能再使用了,这是什么情况?
邓紫棋和蜂鸟音乐各发公告后,有人第一时间就想到“艺名版权、歌曲版权、歌迷会管理人、频道归属人”等问题,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在2014年9月5日申请了“邓紫棋”的商标,并于 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
明星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目前,关于艺名版权的案例并不多。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规定,如果邓紫棋起诉维权的话,还是有可能争取回自己的艺名的。
《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对此解释称,《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艺人的艺名一般情况下应归属于明星个人所有
标妹认为,由于艺名具有人身依附性,所以明星的艺名应归属明星个人所有。如将明星的艺名归属于其所在的公司,不仅违反了“艺名”这一人格权利属性,更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影响市场秩序并使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失。邓紫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的市场优势,并拥有了自己的大量“粉丝”。
假设邓紫棋的公司蜂鸟音乐在“邓紫棋”使用之前,与明星约定该艺名为公司的品牌,排除了明星对“邓紫棋”享有的专属权利,则该“邓紫棋”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商标,权利归属于所在公司。否则,“邓紫棋”一旦被定性为艺名,则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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