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进行了一些补充完善。比如,为顺应当事人需求,新规则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对此,早在该评审规则征求意见阶段,就有观点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台将为我国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增加了一条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近似商标共存成为可能。
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从法理上讲,新增的这条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愿意通过协议的形式和解,那么就完全没必要再去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给各方当事人都减轻了负担。从这个层面来说,这条规定出台很有意义。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也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以往过于强调行政程序,不太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这次修改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所谓的和解,也应该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由于此项规定只是在商标评审阶段,而目前我国的商标申请阶段尚未有相关规定。因此,黄义彪认为,不能据此认为会造成近似商标共存的结果。
“事实上,这项规定并不是新的,其实以前也可以和解。”我国首位商标法博士、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指出。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也有一个进步,以前规定的只是结案,而这次明确,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打个比方,在以往,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商标异议阶段成功达成和解的,但因为规定仅仅只是结案,所以被异议商标等于还是会被撤销,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和解已经没用了。而按照现在的规定,和解的可能性和范围都增大了,比以前也更灵活了。”黄晖说。
方便利害关系人进入程序
按照《商标评审规则》修订说明介绍,新规则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删改。
比如,新规则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对此,冯晓青表示,这种情况以前确实存在,而且不在少数,有些当事人对规定不是很重视。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新规则出台这些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规定,即达不到条件就不予受理,能够杜绝或减少以往的这种现象。
不过,在黄义彪看来,《商标评审规则》毕竟还只是个部门规章,其约束力比较有限。“商标评审程序后面还有法院,法院是按照诉讼法去走,部门规章约束不了司法程序。”
针对另一类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即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新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对此,黄义彪表示,这一规定确实很有必要,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虽然这种情况并不特别常见,但也时有发生。黄晖也认为,新增的这一款规定,将会方便利害关系人进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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