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销售的月饼包装上有“起士林”字样,起士林大饭店将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劝业家乐福超市及其海光寺商场告上法庭。
11月7日下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诉称,今年8月16日,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天津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产品在第三被告海光寺商场销售。
第一被告在公司名称中含有“起士林”字样,印制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足以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对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转让专有权进行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包装物;判令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公司名称中“起士林”字样;
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名称是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其委托案外公司生产的月饼的注册商标是“盛和祥”,并不是“起士林”,只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月饼包装上印着的生产商的名字中含有“起士林”字样,因此该公司不构成侵权。
被告天津劝业(600821,股吧)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及海光寺商场的代理人辩称,在进货前,已经对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核查,其售卖的月饼商标为“盛和祥”,并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同时,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进货合同中就知识产权方面有明确约定,供应商要保证其供应的商品不是侵权商品。
供应商如果出现侵权行为,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由于原被告就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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