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在展会期间,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当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投诉。
一、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
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展会结束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
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另外,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注:以上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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