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样的商标才是好商标?答:现实生活中,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往往只有一个,如果这种数量极为有限的通用名称被某人占用,那么将对其他竞争者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例如,“飞机”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其被某公司注册为商标,其竞争对手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表述,例如表述为“在空气中的飞行机器”等等,这样的表述显然没有“飞机”这样准确、凝练,势必会增加竞争对手的推销成本,同时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费解与不便。
正是基于通用名称这种非常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各国都明文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
近十多年来,欧盟通过“Windsurfingchemisee”、“Baby-Dry”、“Doublemint”、“Postkantoor”等一系列的判例,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仅仅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还必须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考量。
学界将这种从竞争政策角度出发的判断,称为法律上的显著性;而将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特定标志所具有的标识与区别性质,称为事实上的显著性。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特定的商业标识,即使消费者将标识与特定经营者联系,成为了消费者眼中区别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但是如果其他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也需要用到该商业标识,并且该标识由特定经营者垄断将危害市场竞争,那么它仍被认为缺乏法律上的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这种分类源于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衡平,目的在于防止垄断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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