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钱,将从市面上购入的低档白酒灌装入贴有“天之蓝”、“梦之蓝”、“五粮液”等名贵白酒标签的空酒瓶中,然后再冒充这些名贵白酒进行销售。
5月2日,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通州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松(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现年40岁的王松是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毕业后便出来打工,先后在老家做过运输、在南通轻纺城做过生意。
7年前,王松迷上了赌博,为此曾多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4年4月17日,其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7月,重操赌博旧业的王松又因赌博欠了不少外债,但是自己又没有一份正经的工作。
思来想去,他想到了老家有人将低价酒灌装到高档酒瓶里,再冒充名贵酒进行销售的赚钱路子。
靠制贩假酒不但成本低,而且赚钱快,王松决定如法炮制。
考虑到之前曾在南通市工作过,对南通比较熟,王松便决定到南通也用这种方法赚钱。
过了几天,王松来到了南通市通州区,经过几番考察,决定在该区兴仁镇租几间房子,用作制造假酒的小作坊。
考虑到进货、销售都需要用车,王松还向自己的侄女借了一辆小型客车。
有了这些准备工作,王松就开始陆续在网上购买“天之蓝”、“梦之蓝”、“五粮液”等假商标,以及空酒瓶、瓶盖、盒子等配套物品。
之后,他又在南通市的某一五金交电市场内购买了灌装用的铆钉枪、胶枪、电吹风等工具。
有了这些准备工作,2016年10月,王松便开始正式制作假酒。
考虑到酒的成本以及口感,经过一番比较,他首先从市面上购入一些低价的白酒,运到小作坊后,王松先用清水清洗好原先的“天之蓝”、“海之蓝”等空酒瓶子,然后再用漏斗将低价白酒灌装入这些酒瓶之中,待灌至瓶口处,再将酒瓶的内盖和外盖压上,压好以后,放入外包装盒子,最后用胶水、铆钉枪固定一下。
就这样,经过几道非常简单的工序,王松就在小作坊里生产出了众多高档白酒。
期间,因为业务量较大,王松还雇请了一个老乡帮他清洗酒瓶,前后陆续工作了十余天。
制好这些假酒后,王松就开着车出去推销,后来随着业务的做大,有人主动跟他联系,并且约定在偏僻的路边进行交易。
据王松供述,截止2016年12月5日案发,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其共卖出40余箱假酒,获利8000余元。
就在2016年12月5日这一天,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松租住的小作坊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小作坊内竟有已灌装了的“五粮液”、“天之蓝”等假高档白酒773瓶,于是当即做了扣押。
后经鉴定,上述查扣的灌装白酒市场价为人民币434228元。
鉴于这是一起情节特别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同日就将本案依法移送给了通州区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王松抓获归案。
王松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后来,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与此同时,为了有效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办案检察官结合办案,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并且指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将低档白酒灌装入高档白酒瓶中,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希望广大群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不能为了赚钱而做那些有悖于法律的事情,否则,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又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他人的健康,同时也将自己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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