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在国新办举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罚款幅度等。
宋建华:今年的4月26日,也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刚刚结束的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也指出要积极推进专利法、商标法,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
刚才我提到商标法的修正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准备在今年的11月1号生效实施。
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一些需要从下位的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角度进行细化,相关的工作我们已经开始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罚款幅度等。
后续这项工作我们将根据法律修改的内容和意见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后,通过规章制定程序尽快发布出台。
这是商标法的后续工作。
关于专利法的修改,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对征求意见进行整理、论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立法的工作计划,是由立法部门进行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推进专利法修改的各项工作。
第三方面,刚才您提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首先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重要知识产权形式,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
商业秘密的保护跟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相结合,对于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好的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刑法等法律中,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也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些措施综合起来形成了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
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修改以及完善等相关工作,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是属于市场监管总局的职责。
所以我的解答也是仅供参考,如果需要相关的内容,主管部门可能回答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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