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小龙后人和广州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有了阶段性结果,中国企服快车显示,真功夫申请的20件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这是我国在乔丹商标案中部分支持维权企服快车后,又一次做出了对维权企服快车有利的决定。
真功夫注册商标2004年就开始申请,广泛使用在真功夫餐饮店铺门口,很有知名度和辨识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一、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早在2010年,功夫明星李小龙的后人李香凝便已在国内成立维权办公室,着手处理国内李小龙商标侵权事宜。
2019年12月,李香凝企服快车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当时披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针对被诉侵权一事,2019年12月26日,真功夫通过其微博作出了回应,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公司已经使用了15年。
公司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本案的难点是,真功夫并非直接使用李小龙的照片,而是使用了和李小龙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并将其注册成了商标,要证明两者有对应关系。
《民法典》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仅仅强调了肖像权的权利地位,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内涵、表现形态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明确将肖像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也就是说,可识别性是认定肖像的关键,只要能够通过人物发型、动作、衣服颜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识别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该载体就是“肖像”,并且不要求百分百“还原”,只要足以辨别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
今年8月25日李小龙女儿向真功夫快餐索赔2.1亿案开庭。
当时真功夫回应称,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授权。
如今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无效,无疑对真功夫不利。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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