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同一天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某相似商标注册在某相同商品上的申请,现另一家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使用过该商标,要求行使优先权。
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你们两公司同一天申请将相似商标注册于相同产品上的情形下,国家商标局有权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另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因此,若该公司能举证证明前述相关事项,则可认定其在先使用过该商标,从而其注册申请可得到优先考虑。
故,该公司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