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是位于“中国名茶之乡”的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下称保靖茶叶办公室),企服快车是地处“全国茶叶百强县”的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下称吉首经果推广站),围绕“湘西黄金茶”五字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二者展开了激烈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靖茶叶办公室撤回上诉,双方激辩的问题随之有了结论,吉首经果推广站的第15887938号“湘西黄金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得以维持注册。
争论:商标注册是否合法
记者通过中国企服快车查询了解到,吉首经果推广站于2014年12月9日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在经保靖茶叶办公室提起异议程序后,于2018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
随后,保靖茶叶办公室于2018年3月23日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0年4月2日,“保靖黄金茶BAO JING HUANG JIN CHA及图”被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
同年8月2日,保靖茶叶办公室提交了第8532976号“保靖黄金茶BAO JING HUANG JIN CHA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
保靖茶叶办公室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主张,诉争商标管理规则中指定的茶叶产地与客观情况不符,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品质要求,而且与其在先的“保靖黄金茶”产区重叠,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误导、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吉首经果推广站辩称,“黄金茶”为茶叶的通用名称,其与保靖茶叶办公室同处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县市均种植“黄金茶”,吉首市隘口村是黄金茶原产地之一,“湘西黄金茶”具备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2019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湘西”与“保靖”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二者指定的区域有重叠,但均系真实标示了其商品来源于各自指定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二者共存使用在茶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后,保靖茶叶办公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在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时亦因不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而被驳回;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共存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指定区域包含引证商标的指定区域保靖县,侵犯了引证商标在保靖县内的排他权,限制了其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湘西黄金茶”并不客观存在,其在申请阶段提供的历史文件及指定产地的证明文件存在不客观的虚假情形,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靖茶叶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保靖茶叶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了上诉。
关注:如何把握判断标准
“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性比对及混淆的判断规则和标准会有所不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地名称+产品名称”是地理标志常见的命名方式,以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反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本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从文字构成上看显著性较弱,且基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其主要是识别产品的产地来源、归功于产地的良好品质和特点及积累的商誉。
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除整体结构、外观、呼叫外,应以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应建立在消费者不能识别商标中的地名进而不能正确识别该产品地理来源的前提条件下。
该案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湘西”与引证商标中的“保靖”作为上下级行政区域地名,在两件商标中起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标示商品产地的作用,在两件商标构成中显著性均强于“黄金茶”部分。
同时,我国已有产区覆盖的地理标志商标共存先例,包括“杭州龙井”与“西湖龙井”及“芜湖大米”与“南陵大米”等产区交叉地理标志共存情况,加之茶叶商品尤其是优质茶叶商品受众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产区、生产时间等因素会有较为精准的认知,对茶叶品牌的选择亦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标示了不同产区范围,亦可根据其商品质量、特点彰显不同的产品特性,引导消费者根据需求选择,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证及管理保护体系存在一定差异,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等具体环节上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管理办法,审批流程和结果亦存在一定差异性。”赵虎表示,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并非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湘西黄金茶”未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并不影响其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保护。
“相对于普通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使用主体范围和商标功能上存在一定特殊性,品质保障功能受特定品质标准的限制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赵虎表示,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其本身即是特定地区集体智慧和自然环境的结晶,其使用亦具有公共性。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进行排他性使用,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生产区域内,只要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保护条件,就可以申请使用相关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的本来属性。
该案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虽然二者对应的产品同根同源,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诉争商标产域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二者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湘西各市县茶叶种植范围不断扩大,品牌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品牌利益涉及百万茶农,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性,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吉首经果推广站虚构申请材料或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行为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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