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记者得到的起诉状显示,原告汪铁良是第4873174号文化国酒商标持有人。而被告有两个,一个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一个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均为袁仁国。
原告汪铁良于2005年9月申请注册文化国第33类酒的第4873174号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汪铁良向记者介绍,2011年5月1日,北京天鑫国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铁良)与北京京星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称北京红星股份)签订了加工定制合同及生产文化国酒的合作协议,并作为北京红星股份文化国酒的全国总经销商。独家销售文化国酒。该文化国酒于同年6月21日批量生产。然而,让汪铁良意想不到的是,他的产品刚刚上线不久,就莫名其妙的被“下架”或退货。
“据我了解,茅台公司对各地经销商施压,认为"文化国"酒与"国酒"茅台商标近似,经销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销售。由于茅台酒的知名度较大,经销商只得放弃"文化国"酒的销售。”汪铁良对记者表示。
根据诉讼状显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茅台侵犯原告第4873174号文化国33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文化国品牌酒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网上一切有关国酒的宣传;被告停止一切有关带文化国酒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国酒宣传和销售;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各项损失费91元。
对于此事,记者致电贵州茅台董秘,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文章来源:
证劵日报 ,记者 夏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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