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金砖”商标被抢注,味多美起诉商评委,一中院一审驳回味多美公司诉求后,味多美不服上诉。记者今日获悉,市高院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事件 称金砖商标被抢注 味多美提异议被驳
2007年11月9日,姜先生申请注册“金砖Gold Brick”商标,指定使用在“高点、甜食、咖啡、茶、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等商品上。
该商标公告期间,味多美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依据《商标法》不予核准注册。
味多美公司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而且该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构成抢注。
商标局认为味多美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裁定“金砖Gold Brick”商标核准注册。
味多美公司不服提起异议申请。但商评委复议后,裁定核准“金砖Gold Brick”商标的注册。
味多美起诉商评委 一审败诉
味多美不服起诉商评委。
味多美公司表示,味多美牌金砖(乳酪馅)产品在2006年9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北京)国际餐饮、食品博览会上获得食品博览会银奖,产品照片显示,在味多美牌金砖(乳酪馅)产品内、外包装正中间位置均突出显示有“金砖Gold Brick”标志,标志式样与涉案商标内容相同。
此外,异议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工作时,曾代理了味多美公司的商标业务。张某明知或应知“金砖Gold Brick”商标蛋糕商标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味多美公司的“金砖Gold Brick”商标于2006年9月在先使用,该著作权早于姜先生申请日期2007年11月9日。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味多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证据仅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且登记时间在姜先生申请注册日之后,由于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且登记事项溯及既往,而登记机关仅对相关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依该登记证书,难以证明味多美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亦不能认定“金砖Gold Brick”商标系抢注。
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味多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味多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改判 市高院: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
市高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标志由“金砖”和“Gold Brick”组合而成,该标志与通常的文字排列没有明显区别,未达到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创作高度,味多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味多美“金砖”外包装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味多美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在姜先生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味多美公司已经在先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响。姜先生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味多美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姜先生申请注册商标,并未充分说明其使用的正当依据,因此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商标的抢先注册。
综上,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予以纠正。4月11日,市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一中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委重新就异议商标作出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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