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我们都知道商标分为45大类,《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清楚地分清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是在其所注册的类别收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有的人总觉得商标还未出名不需要进行全类注册,但等到企业/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时候,商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个时候可以进行有偿转让或许可,再进行全类注册有可能会来不及。
因此全类注册并非多此一举,在花钱买“心安”的前提下,更多地也是一种另类的理性投资。全类注册具有以下好处:
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商标法中有“先占先得”的原则,最先注册商标的企业拥有此商标的所有权,后注册的商标会被驳回,不予注册。所以注册一个好的商标,时间要趁早。如果今后想要转型,那时候和预想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比如比亚迪的转型),那么也许会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
不管是重新选择商标还是直接从拥有者手中购买商标都会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司发展,并且全类注册还能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
因此,全类注册可以更好地防止这一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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