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是作为中粮集团城市综合体的核心品牌,是一个集合写字楼、商场等一体的城市综合体。其已经成为了高品质城市生活的新标志。
随着中粮集团公司旗下“大悦城”城市综合体在国内的发展,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滥用“大悦城”商标的情形。
昨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就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大庆旭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大悦城”系列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大庆旭生公司侵犯中粮集团涉案“大悦城”、“JOY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判令大庆旭生公司停止侵权,并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从一审判决认定的3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
中粮集团于2010年就获得了第6345086号“大悦城”、第6345085号“JOYCITY”、第7209419号“悦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但是,该公司在2016年起发现,大庆旭生公司将其在黑龙江大庆市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楼盘表面、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
中粮集团认为,大庆旭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在第36类上享有的“大悦城”系列商标专用权,遂将大庆旭生公司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庆旭生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大庆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大悦城”“JOY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大悦城”“JOY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赔偿中粮集团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粮集团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明显过低,遗漏了中粮集团针对“悦城”商标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驳回中粮集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并判令大庆旭生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粮集团及大庆公司就此提出了两方的看法:
第一关于商标的使用看法如下:
中粮集团认为:相关公众在谈及“悦城馨苑”楼盘时,会将其简称为“悦城”,一审判决后大庆旭生公司虽然将楼盘名称变更为“悦城馨苑”,但其仍与中粮集团涉案“悦城”、“大悦城”商标构成近似,依然侵害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大庆公司认为: 该公司从未使用过“悦城”商标标识进行经营活动。涉案楼盘“悦城馨苑”经大庆市民政局核准,项目名称与涉案“悦城”、“大悦城”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使相关的公众将“悦城馨苑”误认为与中粮集团有关。
第二对于赔款30万元数额是否适当看法如下:
中粮集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3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与大庆旭生公司的“大悦城”项目巨额的投资、销售以及广告费用相比,远远过低。
而大庆公司认为:涉案“大悦城”项目售卖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地段优势,贴合当地的市场需求以及大庆旭生公司良好的商誉,公司并未从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利。另外,该公司不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商誉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被控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额合理。
对于两方的辩称,经黑龙江高院审理,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因考虑到各个方面,判大庆公司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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