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家在从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购入货物时,自己也不清楚购入法人货物是真是假的。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被执法部门或者商标持有者发现了你售卖的是侵权商品,那么你肯定会被追究责任。那么在法院上吗,你如果是真的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是可以避免责任的。那么销售商品侵权商品免责条件又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就由浙江名品来给你分析一下3中免责条件的认定吧。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情形的判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包括“的确不知道”和“应当不知道”两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为“不知道”。即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时没有下列9种情形的,应该视为“不知道”。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二)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
1.经销商进货时履行了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
2.经销商进货时根据日常生活、经营的基本经验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3.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采取法定的进货渠道。
(三)商家说明商标侵权商品提供者时应反映的基本信息
所以,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商品的话,你也是可以避免法律责任的。所以在进货时需要多长一个心眼,以免“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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