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文具用品上的一件“MASTERART及狮子图形+徽章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泰国著名文具商D.H.A.西亚姆瓦拉有限公司(下称西亚姆瓦拉公司)与中国文具产品制造销售商天津市畅维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展开了一场权属纷争。
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双方历时8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这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2006年11月28日,张某提出系争商标即第5750776号“MASTERART及狮子图形+徽章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范围在卷笔刀、橡皮擦、铅笔、书写材料、绘画材料等第16类商品上。在2009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9年10月16日,西亚姆瓦拉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对“MASTERART+狮子图形+徽章图形+外框”图案(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2011年10月17日,商标局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泰国)西亚姆瓦拉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泰国)西亚姆瓦拉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西亚姆瓦拉公司的诉讼请求,西亚姆瓦拉公司继而于今年5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虽然西亚姆瓦拉公司在中国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而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相比,仅删除了外框,二者在英文字体、狮子图形、徽章和布局上完全一致,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西亚姆瓦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本案中,西亚姆瓦拉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中国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但其同时提交的1999年、2002年泰国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与中国公司的文具商品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因此,西亚姆瓦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因此也不难看出,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后,他人以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在组织提交证据时,重点要关注对方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实际取得的时间。当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时,涉案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妥善保存原始手稿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作为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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