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王老吉”是众所周知的,但鲜为人知的是“王老吉”的后世,因为它没有及时更新,也不能主张商标权中的“王老吉真实形象”图形商标。
那么,当人物形象“遭遇”商标时,权利人及其后代该如何保护它呢?
案件回顾
引证商标
王老吉的创始人名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唤他“王老吉”。
自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
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
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
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
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
诉争商标
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7年7月12日,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二者完全一致。
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泽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广药集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权,从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审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三原告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原告主张的引证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商标所有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注销,不能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故三原告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代为起诉。
本案中王泽邦(王老吉)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关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三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的提示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不舒服,因为注册商标也有“使用年限”。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期满后,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续展商标,也就是说,再延长十年的“使用期限”。
期满不申请续展的,撤销其商标。
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被撤销的商标的,可以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商标所有人想要继续受法律保护,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的近亲属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法律对近亲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近亲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民以近亲属身份出庭起诉时,应当注意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以取得相应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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