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26285974号“易烊千玺”商标是吴某于2017年9月7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20类,软木塞,办公家具,衣柜,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
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表示: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易烊千玺”属于臆造词,无明显含义,不指代任何事物,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易烊千玺”系公众人物的姓名,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枕头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综上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一直以来,和“公众人物”有关的商标申请异常火爆。但是申请这类商标的成功率不高,而且需要非常小心,因为可能会侵权。
商标侵权非小事,动辄引起上百万侵权官司,企业经营者经营过程中还是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提早布局商标,规范使用商标,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当遭遇商标侵权时,也不要担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那么,您的商标准备好了吗?如果您还没准备好,就来找企服快车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关于商标上的问题,欢迎您登陆www.mp.cc咨询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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