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4764号“N”商标由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求质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后经核准转让至纽巴伦公司。

2016年3月,新平衡公司对纽巴伦公司第3954764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新平衡该无效行政程序中,先是商评委裁定维持纽巴伦公司商标有效,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再次维持商评委裁定。

尽管如此,新平衡仍毅然选择背水一战。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3548487号“NB”商标,且该商标于2005年7月7日获准注册,亦能够证明其“NB”商标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申请了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与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NB”图形相同,截至本院诉讼时,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册使用该图形被他人起诉侵害著作权,故新平衡公司为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

原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此外,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为字母“N”,与新平衡公司的“N”标志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新平衡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111610号《关于第3954764号“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