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此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范围在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TESLA”商标和“TESLA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权益,并认为此种行为极其恶劣,向商评委提起诉讼,商评委认为特拉斯公司的主张不常理,因此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没有异议。事实上,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第一、二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部分字母大小写或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故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

而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