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定生产厂家在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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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3年开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2001年及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
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
经多年的广泛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
2013年4月,商标使用人厦门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生产、销售的一些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东本公司作为销售商家,均侵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
虽然‘鼓浪屿’是十分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誉海公司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
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鼓浪屿’商标。
经审理,法院判决誉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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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后,对他人使用该地名提起诉讼。
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李缘缘。
李缘缘认为,商标的意义在于它的区别性,但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并不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当然这种使用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地名商标具有两方面的区别意义:企服快车面它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具有标明商标所有权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
另企服快车面,它又是一个地名,具有标识地理位置的作用。
以本案为例,李缘缘认为,被注册为商标的地名,不应该被刻意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的款包装盒,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盒盖的正中间,自己的商标放在比较不显眼的角落,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意要突出‘鼓浪屿’,而将自己的商标弱化,这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和‘鼓浪屿’联系起来。
突出使用他人地名商标并且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应认为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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