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报道过很多因买假冒伪劣产品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法》中对这种行为具有明确规定,但你知道,没卖假货,随意用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招揽顾客,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制作成专柜标识或店面招牌,私设“专柜”或假装“专卖店”,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结果构成商标侵权。昨天,一名临桂男子吴某就因此被投诉了。
据了解,吴某是个体户,在临桂经营佳宜食品店,从今年6月开始经销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为了吸引眼球,吴某自行在佳宜食品店内设立了该品牌的“专柜”,出售标有该公司“漓江”商标字样的“漓江鱼”系列商品,并在自己的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字样,打扮成了该品牌的“专卖店”。
不久,漓江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吴某这种行为,认为其擅自在商店柜台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该公司商标“漓江”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0月19日,该公司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吴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该公司的投诉,吴某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并未侵权,首先自己销售该公司的食品是经该公司同意的,在柜台及招牌中使用该公司商标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认为,虽然吴某销售的确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但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漓江”的商标独立使用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确已构成侵权。由于吴某非故意侵权,故临桂区工商局责成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赔礼道歉。了解法律法规后,吴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很快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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