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是由上海电影制片厂出品的战争片,主要讲述的是吴琼花从奴隶成长为共产主义战士的经历和海南红色娘子军的战斗故事。这部作品的创作者梁信(本名郭良信),也因此被称为“《红色娘子军》之父”。
1964年,该剧又被改编成同名芭蕾舞剧搬上舞台,成为中国芭蕾史上第一部现代题材的原创芭蕾舞剧,也成为中芭经久不衰的保留剧目。但在当时,由于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并不是很强烈,著作权法也并未颁布,也没有著作权的概念,因此中芭也并未与梁企服快车成任何协议。
▲《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台剧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1993年),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梁信致函,表示“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并在信中提出:
“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最终,双方签下协议,中芭一次性支付5000元,并负有为梁信署名的义务。但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份协议,引发了之后的纠纷。
据媒体报道,梁信的代理人、女婿冯远征曾表示:“1993年签署协议后,中芭方面再未与梁信接触,直到2003年协议期满。从2003年起,我们家老爷子就在等,看有没有人来谈这个事情,结果没有等到。之后,中芭继续演出《红色娘子军》,老爷子心里越来越不舒服,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2007年的一天,梁信突然打电话给冯远征,说:“我很难受,我想打这个官司。”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成为梁信的代理人。2009年起,北京市版权局等单位先后多次为梁信和中芭进行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该案最终于2011年12月25日以及2012年4月18日及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和企服快车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一审中,梁信(原告)认为中芭(被告)负有署名义务,在协议期满(2003年)后,未与梁信续约,梁信要求判令被告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5万元。
中芭表示,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而且中芭在每次表演时,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企服快车援引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就有无侵权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最终西城区法院分析后最终判令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信与中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2015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过正当公众认为这场由中芭一纸声明引发的论战将愈演愈烈之时,涉事各方突然以删除各自声明的方式宣告偃旗息鼓。虽然目前各方都选择了沉默,但是由此事件带来的法治思考却值得细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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